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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章程(2019年修订稿)2019年7月26日核准批复,9月25日发布实施

序言

开云体育始建于1958年9月。建校之初为新疆煤矿学校,1960年7月升格为新疆煤矿学院,1962年6月调整为乌鲁木齐煤矿学校,1985年12月更名为新疆煤炭专科学校,1994年2月更名为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3月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9月整合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开云体育(以下简称“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求真务实、负重致远”的大学精神,建设了一批以工科为主的专业,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面向未来,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治疆方略,聚焦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遵循以人为本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传承优良办学传统,弘扬“知行统一、追求卓越”的校训,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开放办校”四大发展战略,按照“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把学校建设成工科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强的多科性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开云体育,简称:新im体育 。

英文译名:Xinji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简称:XJIE

学校办学地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创路1350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除主校区外,还包括: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76号)和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学校根据发展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xjie.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非全日制教育是指成人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按照成人教育的资质履行教育职责。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争取创办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等学位。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统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校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全过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坚持抵御宗教向学校渗透,筑牢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坚强防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化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教育。学校在教学和管理的全过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包容、开放、传承、创新”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二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制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相关方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相关方参与学院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各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度。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地方标准;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大型设备设施的采购维修专项项目;

(六)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二) 依法自主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 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五) 依法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大型设备设施的采购维修专项项目;

(六)依法依规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合理使用、严格管理举办者提供的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杜绝对学校财产的侵占、挪用、截留和破坏;

(三)自觉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及适当的评估与检查,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四)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稳定,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2、筑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思想根基,坚持把总目标作为统领学校工作的总纲。

3、坚持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团结作为全校师生的生命线,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4、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5、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6、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贯彻全国和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政治稳定、校园安全、民族团结,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8、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9、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10、加强大学文化建设,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11、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2、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3、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4、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四)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全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

(一)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校长的职责是:

1、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3、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4、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5、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6、实施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7、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8、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和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关于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或由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办主任、监察室主任和会议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重大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校、院两级设置。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位评定、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和学位点建设、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委员人数为15-21人的单数,按照学科席位,经民主推荐,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各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和管理办法;

(三)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申诉等争议问题的受理;

(六)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委员人数为15-21人的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其他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组织,依其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通过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以及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室、馆等),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各学院的绩效。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本单位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履行政治领导责任。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总支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及其他应当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各学院教学及学术活动管理创新,促进各学院教学及学术发展。

第四十二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决策本学院学术及教学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院教代会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学校以项目为导向,以任务为目标,对其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为主要路径,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训等实践基地。

学校对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实施审批和管理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需要开展产学研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八条 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质询,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校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

(四)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履行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受理教职工申诉的机构是学校教师工作部。按照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七条 进修教师等到校学习、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为各类考生提供平等教育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积极参加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在校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等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及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开云体育及其前身和合并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学院、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参与校友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为构筑终生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部分为开云体育汉语“工程”两字的拼音缩写“GC”组成的具有展翅高飞寓意的飞翔之翼的图案。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两圆环相间部分上半圆是毛体“开云体育”校名,下半圆是英文“XINJIANGINSTITUTEOFENGINEERING”英语译文。

学校徽章为镌刻毛体“开云体育”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中国红长方形旗帜(长:宽为3:2),中央印有毛体“开云体育”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开云体育校歌》,黄平作词,陆亦工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9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根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师生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准则,履行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需修订时,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章程;

(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意见,起草修订草案,在全校范围内征求修订草案意见;

(三)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草案;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草案;

(五)学校党委会审定草案;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七)学校重新发布章程。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党委会审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云体育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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